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华夏时报记者 王晓慧 北京报道
十几年前,康女士来京打工,如今面临退休,加上在老家缴纳的养老保险年限,已符合领取退休金的条件,但通过了解获悉,她即便在京缴满10年社保也无法实现在北京领取养老金的愿望。
原来,康女士虽然在老家缴纳过8年的养老保险,但来京后由于是自由职业,从未缴过社保,直到2010年就职于某公司,年过42岁的康女士才在京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。
“该女士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账户为‘临时账户’,不符合在北京退休的条件,需要回到户籍所在地办理退休,在其达到退休年龄时,北京的养老保险系统将无法再为其进行缴费业务。”9月7日,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人员接受《华夏时报》记者采访时表示,确认自己的养老账户是否为“临时账户”很容易,只需看年龄的时间截点就好。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,年满50周岁的男性和年满40周岁的女性,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,又在异地建立的账户都是“临时账户”。
据上述工作人员表示,“临时账户”并非新生事物,但大部分企业2000年前后才逐步执行强制缴纳社保的政策,政策执行至今,恰逢很多参保人面临退休,为此,相关问题才显现出来。
防范逆向选择
“临时账户”是相较于基本养老保险账户而言的,也就是一般账户。那么,究竟何为“临时账户”?又为什么会做这样的设定?
“早期,我国并没有‘临时账户’的概念,直到2009年,国办转发了‘66号’文中涉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才有设定,主要是为了防范逆向选择。”9月7日,51社保网CEO余清泉接受《华夏时报》记者采访时表示,新政策对养老保险转移的年限做了限定:年满50周岁的男性和年满40周岁的女性跨地区流动就业,在新参保地只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。如果不做此限制的话,就容易出现部分人群为了享受高一些的养老待遇,在临近退休的年龄将社保关系转向养老金相对较高的地区。
记者采访获悉,当年确实有部分人在户籍所在地缴纳几年社保后,为了领取相对较高地区的养老金将社保关系转出,甚至有的参保人并非在参保地工作,只是将社保关系挂靠在某家公司,直至达到领取养老金的条件。
这样无疑会导致相关城市的压力增大,养老基金收支严重不平衡,为此,“66号文件”应运而出。
2009年12月,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、财政部的《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》,其中明确规定,2010年1月1日后,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,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。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,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,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,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。
就此,人保部原副部长胡晓义曾表示,养老保险跨地区的转移就是在向着无障碍的方向去发展了,但是也不能不考虑到一个情况,就是在国家城镇化的过程中,必须注意防止一些中心城市、特大城市的人口承载力过大,而难以承受的问题。
同时,年满50岁的男性和年满40岁的女性,在跨地区就业的时候,由于其在新的就业地参保已不可能再满10年,也就不可能再在当地领取养老待遇,所以没有必要再把他的养老保险转到新的就业地。但是,不转过去也会产生一个新问题,即他还有一定的工作年限,不能因此剥夺这些劳动者继续参保缴费的权益,所以就采取了临时账户的措施,参保人就可以继续缴费、参保,继续累加权益。
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建立,不仅参保人的权益得到保障,同时也缓解了中心城市的参保压力。
不过,值得注意的是,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缴费账户地补缴之前的养老保险费,其临时账户的性质不予改变。比如,由于企业造成的断缴行为,员工可以追究企业的责任并进行补缴,但是,首次建立缴费账户的时间已无法向前追溯。
领取遵循“十年一划段”
这种临时性账户影响养老金待遇吗?同时,对那些辗转在不同城市工作的人员来说,退休之后,究竟要到哪里去领退休金?
根据规定,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,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,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。也就是说,当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,将把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,转移归集到原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或办理退休手续所在地。
根据规定,参保人只要满足累计缴费15年,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条件,那么就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,临时性账户不影响待遇,但要注意的是,临时性账户影响领取地。
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参保人员,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仍在原参保所在地,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年限,不计算为新参保地的缴费年限,而是在原参保地计算缴费年限,为此,养老金标准按照原参保地的社平工资计算,但是,会与临时账户中的缴费工资相对应。
那么,除了“临时账户”,其他流动人口的待遇领取地以及领取标准又是如何规定的?
记者通过梳理发现,流动人口的养老金领取地基本遵循10年一个划段: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,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,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;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,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,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,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;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,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,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,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;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,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,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,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,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。
而领取标准又该如何确定?
根据规定,对于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参保人,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,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、统一支付。也就是将参保人在不同统筹地区、不同阶段各年度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,与待遇领取地相对应的各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进行分段计算后,综合确定其基本养老金领取标准。